民法典法律知识

担保物权行使期限

2021-07-0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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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准时的得到履行。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要求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其中诉讼时效中规定,从得知自己被侵权,或者应该知道的时候开始。被侵权人要在三年内请求法院保护。找法网小编就为您带来担保物权行使期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物权行使期限

一、担保物权行使期限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三、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行担保物权,减少物追偿时的损失,相对于债权而言,能够让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们分析的担保物权行使期限如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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