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抵押权区别

2021-07-0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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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权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担保物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去行使、收益以及处分权利,抵押权人还有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质权抵押权区别是什么?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权抵押权区别

一、质权抵押权区别

1.担保标标的不同

1)质权提供担保标的有动产和权利。

2)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有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成立要件不同

1)质权以质物转移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不需要登记的是签订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转占有。

3.担保的机制不同

1)质权,除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从而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这种留置效力为抵押权所不具备。

2)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

4.实行方式不同

1)质权人于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未受清偿时,因其已经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经司法程序而径直参照市场价变卖质押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果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2)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

5.二者同时设立在一个标的物上的优先效力不同

1)先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

2)可不予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质权;

3)先设立的质权优于后设立的登记的抵押权或未设登记的抵押权。

二、我国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对抵押权的处分

1.抵押权的让与。抵押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因此具有让与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因此依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之要求,抵押权必须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

2.将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的抛弃可分为相对抛弃与绝对抛弃。

(二)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请求权或增担保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三)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但是,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财产,故此,原则上其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抵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我国抵押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抵押权不以权利人占有抵押物为内容,故此,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至于这些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额是否超过抵押财产本身的价值,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当事人自行判断。

(二)在抵押财产上设定用益物权

由于《民法典》规定了地役权和居住权,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该使用权抵押之后,再设定地役权。而住宅的所有权人在将住宅抵押后,也可以在其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三)出租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四)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

1.《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

2.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两项限制性措施: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通过约定禁止抵押财产转让。

第二,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而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3.抵押财产受让人的权益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质权抵押权区别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抵押权人行使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变卖。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到找法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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