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追缴赃款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2021-07-06 14: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权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担保物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去行使、收益以及处分权利,抵押权人也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追缴赃款与抵押权哪个优先?下文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追缴赃款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一、追缴赃款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刑事追缴赃物返还与赃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执行:抵押权人以善意第三人应抵押权优先对执行异议,被害人以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不是同一个平等主体,抵押权优先是民事执行程序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权利执行抵押权优先,刑事执行程序是法律强制性追缴,返还被害人财务,退赔被害人后才是其它民事债务,即先刑后民,而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存在欺诈等行为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善意第三人无过错,债务关系仍存在,但抵押合同无效,只能要求抵押人和担保方返还财产,依据拍卖合同法,经过法院拍卖,作价,拍卖标的上所有权利归于消灭,而赃物由法院作价退赔被害人,即赃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已经消灭,异议人应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是执行异议。

民法典也没规定抵押权适用善意所得,只规定,善意所得以占有为明示,取得所有权为善意所的,抵押权不是所有权,赃物不能设定抵押。

二、抵押权受偿方式

1、折价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

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效能。有条件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首先采用拍卖方式。

3、变卖方式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三、抵押权受偿的抵押财产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追缴赃款与抵押权哪个优先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法院拍卖,作价,拍卖标的上所有权利归于消灭,而赃物由法院作价退赔被害人,即赃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已经消灭,异议人应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是执行异议。对此您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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