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所有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2021-07-06 14: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有权作为权利人能支配物体的首要权利,其包括了当事人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当事人拥有了对某物的所有权就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使,包括设立抵押的他物权,那设立了抵押权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所有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一、所有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

所有权与抵押权,所有权优先。

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优先于抵押权。不动产所有人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 财产所有权的独占性。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2、财产所有权的全面性。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3、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4、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5、财产所有权的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例如设定他物权。

三、抵押权的存在条件有哪些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1、允许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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