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抵押权登记生效么

2021-07-07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对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而日常生活中最常听到的就是抵押,那么抵押权登记生效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抵押权登记生效么

一、抵押权登记生效么

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哪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9、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法律规定抵押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抵押权登记生效么”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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