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当事人能否约定行使抵押权

2021-07-07 14: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对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而日常生活中最常听到的就是抵押,那么当事人能否约定行使抵押权?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当事人能否约定行使抵押权

一、当事人能否约定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实现抵押权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形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满足任一种情形,抵押权人均可依照该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

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抵押权。

二、能否约定抵押期限

类似于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这样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抵押担保不能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即使有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的规定,以及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 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民法典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排除以上法律规定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三、能否约定抵押权顺序

可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譬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对一栋房屋享有抵押权,甲先登记,乙后登记,丙未登记,那么此时原则上是要按甲、乙、丙这样的顺序进行清偿的。此时若让乙成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对丙是没有影响的,对甲却有影响,此时就要经过甲的同意,否则是不能变动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抵押权,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当事人能否约定行使抵押权”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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