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是指在债务质押担保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6、主合同无效的;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只有这部分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押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权人和质押人可以协议以质押物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质押合同约定了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质押合同仍然有效。作为债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取得质押物,而不可直接主张所有权。以上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有效吗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