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有效吗

2021-07-07 10: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债务人可以通过质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依法进行质押后,债权人是属于质权人。而质押担保有可能出现流质情形的,《民法典》对于流质条款规定为无效,那么很多人会疑惑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有效吗?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有效吗

一、什么是流质条款?

流质是指在债务质押担保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押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质押物不特定的;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6、主合同无效的;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三、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有效吗?

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只有这部分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押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权人和质押人可以协议以质押物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质押合同约定了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质押合同仍然有效。作为债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取得质押物,而不可直接主张所有权。以上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流质条款无效,质押合同有效吗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