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反担保的抵押权人灭失怎么办

2021-07-07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反担保所描述的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之间的关系,反担保同样离不开确保债权目的实现的核心出发点,只不过反担保中的债权体现为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反担保的抵押权人灭失怎么办?接下来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反担保的抵押权人灭失怎么办

一、反担保的抵押权人灭失怎么办

灭失因表达为抵押物的灭失,而不能说是抵押权人灭失。若在反担保中抵押物发生灭失,若抵押物的灭失发生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那么反担保中的抵押权人应当行使其对抵押财产的保全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增加担保,若抵押权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便可请求反担保中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提前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是什么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在中国,抵押一般不移转占有。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

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

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哪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反担保的抵押权人灭失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若在反担保中抵押物发生灭失,若抵押物的灭失发生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那么反担保中的抵押权人应当行使其对抵押财产的保全权。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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