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不可以质押理由是什么

2021-07-13 14: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我们急需要大笔资金的时候,我们会将我们所拥有的财产抵押或者质押出去,以此来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依据我国法律对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是不可以质押的,那么,不动产不可以质押理由是什么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不动产不可以质押理由是什么

一、不动产不可以质押理由是什么

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抵押和质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质押是专门针对动产的,不动产不能办理质押手续。

不动产的凭证是不动产的物权证明,交付不动产凭证不等于不动产的交付和占有。

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不能质押,只能办理抵押手续。

1、质押的定义: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2、不动产的定义: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补充:通过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不动产作为不可移动的财产,要做到由由质权人负责保管是不可能的。

二、什么是质押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质押构成要素包括

质押系由债权、质物、物的所有权、财产占用、变卖权五要素所构成。

(1)债权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有债的关系。

(2)质物,可以是动产、权利,也可以是不动产。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质物是动产和权利。

(3)物的所有权,可以是债务人所有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财产,必须有第三人的同意。

(4)财产占有,即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5)变卖权,即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变卖该财产,并优先受偿。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动产不可以质押理由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质押是只适用于动产,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动产不符合质押标准。若大家还有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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