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是啥

2021-07-14 1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贷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质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同时质押贷款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是啥?下面找法网小编将给大家详细解答。
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是啥

一、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是啥

在质押贷款中,提供财产的一方被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负有偿还资金的的义务;获得并保管资产的一方就被成为质权人,它拥有对“质物”的权利,一旦出质人不能清偿债务,质权人就有权变卖所得到的担保财物。

需要注意,质权人并不一定就是债权人,质押物通常也可以由第三者来保管。比如在国债逆回购投资中,作为质押的国债并不是在投资者手中,而是处于证券交易结算机构的保管之下;另外出质人也并不一定就是债务人,例如你找别人借一笔钱的时候,可以找朋友利用他的财产来为你做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申情贷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信贷业务申请书;

2、借款人和出质人财务报表;

3、借款人和出质人董事会决议;

4、出质人出具的信贷担保承诺书;

5、质物权属证明;

6、银行认可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7、用款计划及还款来源说明;

8、与借款用途有关的业务合同。

三、质押贷款要注意什么风险

一是要考虑应收账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结合贷款五级分类中关于企业非财务分析的要领,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行预测。要保留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货物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二是认真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基本指标外,重点看五项指标。一看应收账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的状况,比例过高,要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二看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性。三看应收账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影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看应收账款的成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看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

三是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账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形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如果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四是办理质押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五是确定合理的质押比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控制在50%-70%左右。

六是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中风险预警机制。如付款单位出现重大变故;应收账款到期,付款单位未按时付款,销售企业怠于行使到期权力;贷款未按用途使用等情况预警。信贷员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向应收账款欠款企业核实应收账款余额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是啥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在质押贷款中,提供财产的一方被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负有偿还资金的的义务;获得并保管资产的一方就被成为质权人,它拥有对“质物”的权利,一旦出质人不能清偿债务,质权人就有权变卖所得到的担保财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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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先质押,申请办理质押办理手续,后由质押贷款,问还款次序?
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 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在民间借贷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 效。办理民间借贷房屋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民间借贷主合同及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2)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 《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 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 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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