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制定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2021-01-20 13: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双方在使用共有物的时候很难保证不会因为权利义务的问题出现分歧,这个时候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避免误会,那么民法典制定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民法典制定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民法典制定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约的义务,同时业主行使个人物权时必须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业主的权利义务

  作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过道、电梯、水箱、外墙面、楼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从反面约束业主们在使用专有部分时需要考虑其他业主,不能危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例如,装修不能对拆除承重墙、经营用房专有部分内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等等。虽然专有部分你可以随意处置,但是也不能危害整体业主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例如,不能以不享有物业服务从而不缴纳物业费用等等。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作为一个“所有、共有和共有部分管理”的集合性权利,转让时当然也得一并转让。即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当然也就丧失了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也就是说,业主对区划内除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区域、公共场所、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共有,每个业主都有管理的权利。

  三、共有产权的定义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该模式已在江苏省其他地区获得了推广。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制定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具体内容,阅读了文章可知民法典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为业主对共有物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五项权利义务,例如涉及承担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管理和分摊公共业务等。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