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人员不享有居住。户口本上人员的居住,不是由户口本登记的信息为准的,要以房产所有登记的信息为准,其外人员有无居住,能否使用和居住,由房屋产人的自主意识来决定的。所以户口本上的人员不一定享有居住。
居住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度,属于物,是一种他物。由于居住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属于物。同时,又由于居住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又属于他物。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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