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2、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3、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4、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5、被告人最后陈述;
6、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7、宣判。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环节,是能否正确、及时地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1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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