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的消灭方式

2021-07-2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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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跟我们的生活是密不可分的,也是我们重要的权益,并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否则压迫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物权消灭等方式有哪些?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能提供一定的帮助。
物权的消灭方式

一、物权的消灭方式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物权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三、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物权的消灭方式以及有关知识。根据上文知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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