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股权能否转质权

2021-08-06 15: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相信大家对质权并不陌生,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股权能否转质权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股权能否转质权

  一、股权能否转质权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能办理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质押合同期限

  法条中并未对质押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这就代表,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可约定协商,并以协商的期限为准。

  股权质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质押合同,法律作为调控主要问题和预防问题的作用并不会将合同的所有订立都规定约束。也就是说,合同本着约定有限的原则,其约定的合法内容都是有效的。

  股权质押合同的到期,就意味着债务到期,债务人应该履行偿还义务。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则有权出卖股权,获得相对应的赔偿。出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偿还完债务后,剩下的归还债务人。若股权价格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债务人补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股权能否转质权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能办理质押,并且质权人享有转质的权利,但转质时要经质押人的同意,如果质押人不同意,转质造成质押物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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