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股权质押合同必须要公证吗

2021-08-06 1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质押的盛行,股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出质给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那么,股权质押合同必须要公证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股权质押合同必须要公证吗

  一、股权质押合同必须要公证吗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办理公证。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合同是可以申请办理公证的,所以股权质押合同也可以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二、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权能否质押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能办理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股权质押合同必须要公证吗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办理公证,但不是一定要办理公证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