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动产规则

2021-08-09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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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最容易发生的两种法律关系就是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了,其中物权关系主要存在于所有权买卖或物权担保过程中。那么物权动产规则?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动产规则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动产规则

一、物权动产规则

1、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动产物权依其准据法,则该权利的变动原因一一物权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也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但关于行为能力,则不单独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

第一,原因行为如依其准据法为无效时,依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此处常是动产所在地法)能否足以发生物权的效果,即常说的物树 于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问题,由物权的准据法决定。

第二,依原因行为的准据法有物权的效果,但依动产准据法无该物的效果时,其物权效果的有无由物权准据法决定.

2、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变动

一定期间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等,均属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应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来解决。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哪些

1、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民法典》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物权法尽管主要在于调整物的静态秩序,认为,它同时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然而,公信原则要真正采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物权动产的规则其实是指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变动,也可以基于非法律行为如善意取得等发生变动。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动产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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