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动产交付类型有哪些

2021-08-06 13: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可能有不少人用动产进行抵押的贷款方式,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从而获得贷款。如果债务人到期没能偿还贷款,债权人有权将处置动产的所得用于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动产交付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动产交付类型有哪些

  一、动产交付类型有哪些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

  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

  第一,辅助公示方法仅适用于本有登记制度之外的其他适宜采用该方法的动产。如机器设备、电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其类别目录)。至于已有登记制度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不必采用,此类动产抵押的公示,以登记为已足;无法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价值不大或体积过小、质地特殊的动产(如珠宝古玩、钻戒、项链等),也不宜采用。

  第二,辅助公示方法,应由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一并采用。也即是说,凡适宜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动产抵押权,须在登记与打刻标记或粘贴标签同时完成的情况下,方告成立,并取得物权效力。

  第三,登记机关打刻的标记或粘贴的标签,不得擅自涂销、毁损,否则,应受法律的严厉制裁。非有惩戒措施的配合,明认的标记将会失去其意义,故应赋予抵押标记或标签具有与人民法院的封条相当的权威性。对于擅自涂销、毁损抵押标记或标签的行为人,应根据情节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抵押公示的效用及方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还可考虑将来在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联网的辅助方法公示抵押登记的内容。当然,对于网络上公开的内容以及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的抵押登记之内容,可有所取舍,以维护抵押当事人之合理的商业秘密权益。

  三、动产交付的效力

  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动产交付类型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两种,简单来说,直接交付也就是将抵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使它直接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而间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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