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法律规定

2021-01-25 16: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些债务关系中会出现一些当事人用地役权单独抵押的情况,其实单独抵押地役权是不合法的,法律也对这个问题做了相关的规定的,那么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法律规定

  一、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法律规定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所以,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二、地役权其他规定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得知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所以地役权只能随着其他权利转让,例如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起转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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