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居住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他物权,而不属于债务关系。当人们因为居住权合同发生纠纷时,产生的纠纷才属于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拥有居住权的人并不意味着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也谈不上将其转让或继承了。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2、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综上所述,居住权是一种以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他物权,并不属于债务关系。但因居住权合同或设立而产生的纠纷,则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债务纠纷。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居住权是债务关系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