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一定都能实现,如果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或届满时清偿债务的,就不存在质权实现问题,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才可以以质物来实现自己的质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一股债权人。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质权如何实现的相关知识,阅读文章可知自然到期无法偿还质权人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跟出质人协商折价出售质物,或者向法院申请拍卖债务人出质的财产,债权人在出质人出售质物的时候享有优先求偿权。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