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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2021-01-20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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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从开始颁布后,对收账款质押权也做了新的规定,过去的法律法规关于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无效,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权益,那么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的相关知识,阅读文章可知民法典第四百四六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资后,出质人如果不跟质权人商量的话,是不能够转让的,出资人转让应收账款之前,应该先向质权人清偿。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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