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立法同时也规定了在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下允许存在“有利溯及”的例外,但这一例外以另有特别规定存在为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未做这种特别规定,也没有将法律效力扩展适用于其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含义。至于该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的土地承包继续有效的规定和第六十三条关于实施前已预留机动地的限制性规定,则属于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其实施前有关国家规定的效力衔接问题,无论其内涵还是表述都不同于“有利溯及”。所以这两条规定与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矛盾。
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
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
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法不溯及既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除非特殊情况需要在法条中说明否则一般不溯及既往,土地承包法没有特别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法能否朔及既往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