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南京市房屋地役权合同(二楼商务中心取示范文本);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备注: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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