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

2021-08-06 17: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经济问题的时候可能就会去进行抵押贷款之类的,抵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抵押财物要签订抵押合同的,如果以不动产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成立。那么,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

  一、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权利质押的设立时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等进行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债权是否可以成立权利质押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是不可以成立权利质押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财产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哪些事项优先于抵押权的相关发内容,综上,有多个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其他担保优先于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如果没有约定的,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受偿。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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