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

2021-01-20 1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要弄清楚添附物的归属,则需要知道添附有哪些行为,通常情况下添附分为混合、附合、加工三种,不同情形的添附物归属的规定不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

  一、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附合的构成要件

  作为添附的三种形式之一,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1、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2、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

  3、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三、添附物的物权归属

  就附合这类典型的添附形式而言,财产一经附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如果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则由不动产人取得包括动产在内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附合于另一动产,则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装潢公司自行购买了材料为某大厦进行装潢,工程结束后,他取得的只能是债权,即向大厦(或合同相对方)要求补偿装修价款的权利(即求偿权),而不能是大厦内的装潢设施的物权(该物权应由大厦的物权人享有)。

  而对混合而言,一般涉及的是动产。添附的财产一经混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应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可按共有关系进行双方的混合财产分割,但主观上对发生混合存在过错或混合前财产品质相对较差的一方,应当酌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加工而言,通常涉及的仅是动产。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加工之前,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则加工后的成品应归提供用以加工之物的物权人所有,由其酌情给予加工人补偿适当的加工费及材料费等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等三种方式,添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添附物归属有哪些类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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