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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

2021-09-01 14: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质押指的是债务人将某项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担保,以作为债务人履行某项行为的担保。那么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

  一、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

  合伙人以所占份额质押,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是合法的,否则是违法无效的。

  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将本人所占有的物质于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质,也就是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合同自合同签定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自标的物交付或登记时生效。

  三、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合伙企业份额能否质押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份额可以质押,合伙人以所占份额质押,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是合法的,否则是违法无效的。出质,物权行为的一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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