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

2021-08-11 10: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质押以及留置都是法定的担保方式,且法律对质押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财产及权利。那么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几种类型?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

一、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质权没有作出一般规定。但理论界认为,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没有禁止性限制,而债权质权又是权利质权最普通的形式,各国立法也都对这一质押形式予以了确认,因此我国也应承认债权质权。对于设定质权的债权范围,有学者认为,用以设定质权的债权可以是合同之债,也可以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由于也具有其经济价值,因此也可以入质。但是我国《民法典》对普通债权设质作了限制,限定为“应收账款”。

因此,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交付而发生效力。在债权质权场合,债权证书的交付意味着债权的占有移转。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典》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 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民法典》的要求。但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股郡规足出质人和庾权人负有同原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但对于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各国法的规定又有不同。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法国民法典》第2075 条将通知义务规定为债权质权的成立要件,而《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将通知义务之履行作为质权生效的对抗要件。

二、可以出质的权利有几种类型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五)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三、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是什么

(一)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过民法典对于质权的规定,债权也是可以质押的,不过需要签订质押合同,且要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债权可以质押的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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