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押合同需要有主合同吗

2021-08-27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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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财产进行质押是,质押人和质权人要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要载明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条款,需要办理质押登记,那么质押合同需要有主合同吗?质押的特征有哪些?接下来找法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质押合同需要有主合同吗

一、质押合同需要有主合同吗

质押合同的条款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主合同,但应该载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 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

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具体如下所述:

1、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虽交付主物而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

2、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人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4、添附物。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但若添附物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时,因出质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此时由于出质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其质物的价值,则质权的效力及于返还的补偿金上。当然该补偿金属于代位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质押合同需要有主合同吗及其有关规定。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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