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要件

2021-08-2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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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常发生质押关系都是需要签订质押合同,法律上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就可以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要件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要件

一、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要件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屋头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合同应包含什么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担保的标的物范围是怎样的

动产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质物的本身,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具体如下所述:

1、从物。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加以排除。因此,只有从物也随主物交付于质权人时,质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虽交付主物而未交付从物的,则可以推定当事人有使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的意思,质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

2、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此规定,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这里的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

3、代位物。在质物因灭失等原因,出质人受有质物的代位物时,质权的效力及于代位物。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4、添附物。在质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发生添附时,若质物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则质权效力及于添附物之上;若出质人与他人共有添附物时,则质权效力存在于出质人对共有物的应有部分上,但若添附物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时,因出质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消灭,此时由于出质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其质物的价值,则质权的效力及于返还的补偿金上。当然该补偿金属于代位物。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有关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要件以及相关内容。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若您还有不了解的,欢迎到找法网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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