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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更正登记的种类

2021-09-02 10: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作为一种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一定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当土地登记内容出现错误时,要去相关机关办理更正登记。那么土地更正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的种类有哪些?什么是土地所有权?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土地更正登记的种类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土地更正登记的种类

一、土地更正登记的种类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向土地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二、土地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一)以登记的时间区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变更登记是日常土地登记,是在初始登记完成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而相应进行的变更登记。

(二)以土地权利的变动状况区分,土地登记分为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定登记是指对新设定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以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对变化内容进行的变更登记,包括权属名称、地址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对原登记内容予以废止。

(三)以登记的对象区分,土地登记分为城镇土地登记和农村土地登记。城镇土地登记是指对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等土地进行的登记。农村土地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的登记,包括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和农用土地等。

(四)以登记的内容区分,土地登记分为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土地所有权登记包括国家土地所在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又分为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农业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包括抵押权登记、租赁权登记。

三、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二)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三)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四)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五)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六)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从上可知,土地更正登记是指当土地登记的内容出现错误的时候,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要去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土地更正登记的种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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