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同一物上能否存在两个质权

2021-09-14 10: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有权属于物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权利,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那么同一物上能否存在两个质权。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同一物上能否存在两个质权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同一物上能否存在两个质权

一、同一物上能否存在两个质权

(一)当事人将质押财产出质给一方后,又出质给另一方的,构成重复质押。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据此,一方质权依法设立在先,且对质物进行了排他性地持续占有,故另一方对该质押财产的质权不成立。

(二)商业银行对贷款担保情况具有法定核实义务。贷前审查系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如商业银行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债权受损,法律后果首先是在债权人及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之间进行责任分配,如果因此导致质权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债权人商业银行可能承受担保权利不能实现的不利后果。

二、质押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三、动产质押的适用问题

(一)标的范围。动产质押的标的必须是动产,是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涵盖范围较广,既包括价值较高的航空器、船舶、机动车,也包括价值一般的机器设备、生产材料、生活资料等。

(二)由债权人占有。占有作为动产质押的公示方式,要求债权人对质押物享有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能力。申言之,出质人应将质押财产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否则质权不成立。实践中存在出质人或出质人的代理人代替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情形,因不符合动产质权公示的要求,质权一般不成立;若监管人系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或监管人虽系质权人委托,但是质物实际由出质人控制的,质物并未完成交付,质权亦未有效设立;若出质人按照质权人的指示将质物交付给第三方进行监管,则符合债权人占有的情形,质权成立。

(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可以对抗一般的债权人。同一质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质权,成立顺序在前的质权具有对抗后次序质权的效力;同一物上设有抵押权和质权的,登记在先的具有对抗效力,均未登记的成立在先的优先受偿。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来看,为了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质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同一物上能否存在两个质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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