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为遗失物的占有人,包括遗失物拾得者、该遗失物受让人。
2、客体为遗失物,即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3、主观方面受让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4、客观方面
超过两年。若如果原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并且支付了善意受让人购买该物时所付的费用,则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就要回复到原权利人。
权利请求人不愿或无力支付费用。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若权利人不愿或无力支付费用,则该受让人可以不返还该遗失物。
失主在两年期限内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无需支付受让人取得盖屋所产生的费用,受让人遭受的损失应该向其出让人追偿。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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