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租赁是否享有地役权

2021-09-10 16: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承租人承租房屋的,一般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那么租赁是否享有地役权?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租赁是否享有地役权

  一、租赁是否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三、地役权的意义

  地役权是指为了方便自己的房地产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形式:通常来说,会表现为书面的合同的形式。

  2、地役权登记的有效性:如果当事人要求登记,他们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地役权。

  3、服务期限:一般来说,这个期限是由当事的双方互相约定好的,但是不管怎样,这个期限要早于一些用益物权的期限。

  租赁是否享有地役权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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