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诺居住权如何收回

2021-09-16 15: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承诺居住权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产权人,通过协商,承诺他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屋里居住,双方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他人享有居住权。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承诺居住权如何收回的相关内容。
承诺居住权如何收回

一、承诺居住权如何收回

房子的产权人向某些人设立了居住权,承诺了对方可以在该房子里面永久居住下去,只是过了几年之后,就发现自己需要在房子里面居住,就想要违背自己之前的承诺。居住权的承诺能够收回,但部分产权人对于非产权人的居住承诺无法实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居住权的法律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4、居住权是因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

7、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目前,在中国,对居住权中是否包含租赁权,学者们意见还有纷争。

三、居住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1、房屋的返还。除因标的物灭失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2、设置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应恢复房屋的原状。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承诺居住权如何收回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收回已经承诺的居住权就要收回居住权书面协议,并且已经办理登记的需要撤销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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