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押合同到期质权是否丧失

2021-08-2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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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我们进行财产质押时,就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动产一般是自动产交付后质权成立。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登记后质权才会成立的,那么,质押合同到期质权是否丧失?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质押合同到期质权是否丧失

一、质押合同到期质权是否丧失

财产质押是没有具体期限的,质押合同也不会约定具体的期限,主要主债权存在的,质权就会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质权未登记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质权并不一定要登记才设立,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动产时生效。但如果质押需要登记的财产,质权自登记后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合同到期质权是否丧失?综上所述,财产质押是没有具体期限的,质押合同也不会约定具体的期限,主要主债权存在的,质权就会存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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