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2021-01-13 1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像是森林、草原、矿藏等这些都属于国有财产,都是归国家所有的。为了更好的使用这些资产,我我国有专门的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那么关于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一、关于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法典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三、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罪立案标准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什么的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拥有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的职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