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遗失物品是否丧失所有权

2021-09-2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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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丢三落四我们每个人都有,而生活里大家或许都会捡拾到别人遗落的物品,甚至是极其贵重的物品或是家养动物。那么,捡到遗失物是否可以获得所有权?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遗失物品是否丧失所有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遗失物品是否丧失所有权

一、遗失物品是否丧失所有权

一般而言,捡到遗失物后,并不能直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仍需归还失主,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仍有可能获得该物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基于拾得人享有遗失物所有权的合理性分析,捡拾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1.必须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2.须为动产

基于物的性质来讲,在现实中,应该也只有动产才能被拾得,不动产有地上附着性,被丢失的概率几乎为零。

3.拾得人主观状态为无权占有

拾得人不是基于某项业已存在的物权或合同债权而占有该物,而是因偶然因素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这种占有应属于无权占有。至少拾得人要取得所有权,应该满足在拾得物件时为他人代为保管的意思。

4.拾得人应履行法定义务

不履行通知、报告义务,既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表现,也是没有履行义务的表现,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

5.法定期限届满

6.拾得人不得为不法行为

拾得人在保管拾得物期间,不得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或导致拾得物毁损、灭失或对拾得物任意加以处置,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丧失取得遗失物的权利。只有拾得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时候,才不会从事不法行为,不会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毁损和灭失拾得物。这些不法行为是拾得人为恶意占有人的外在表现,显然成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

二、遗失物品可以立案吗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如果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就涉嫌侵占罪,这时可以立案。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三、遗失物品管理的基本原则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遗失物的保管的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前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通过上文的内容我们知道,我们在路上捡到遗失物品并不能直接获得物品的所有权。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遗失物品是否丧失所有权”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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