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2021-02-03 15: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实践中,人们在交易商品时可能会出现商品早就在第三人手中并且需要由第三人交给买受人的情况,但交易仍然是可以建立的,这种商品的交付方式叫做指示交付。那么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物权变动自指示完成时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三、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有什么区别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的信息,由上可知,指示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其物权变动自指示完成时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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