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

2021-02-03 16: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实行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不动产只有经过登记,才会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的申请、审核及登记,为了规范其工作,民法典中对其职责和禁止的行为一一明确。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等相关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一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态度不端正,管理不严格,不思如何准确及时登记申请事项,如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而是挖空心思利用手中职权给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这些现象在抵押登记领域尤为突出,群众的意见很大。这种情况从另一面也反映出在不动产登记方面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对这些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以防止这些登记机构改头换面,钻法律的空子,同时也为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武器。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如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上述内容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行为被禁止及相关问题的解答,相信您对不动产机构的职能已有所了解,如果您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可以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