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确定家庭承包土地权利时,首先要确定户主,然后再确权登记其他家庭成员为共有人。一般而言,户主要填写最初土地承包时,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那个人,或者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代表人。如果说签字的那个人或代表人都已经去世,或者已丧失行为能力,可以在家庭成员中间推举一位符合要求的代表来继承。
在确定家庭承包土地共有人时,以下人口变化需要认定:
(一)新生儿;
(二)外嫁女;
(三)户口转到外地学校的学生;
(四)进城工作子女;
(五)复原回农村的军人。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家庭承包共有人就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家庭中新增加的人口,需要去认定共有人身份后才合法。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什么是家庭承包共有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