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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何时生效

2021-02-07 14: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动产物权自其交付时发生效力,而不动产物权则是自登记后生效。若不动产物权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则物权不产生效力。这是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很大的区别点。更多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何时生效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找法网编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动产物权的设立何时生效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何时生效

  动产物权自其交付时发生效力,而不动产物权则是自登记后生效。若不动产物权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则物权不产生效力。这是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很大的区别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物权是怎样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三、什么是动产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不动产和动产的设立条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方面是有所差异的。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何时生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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