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例如,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维修,其费用问题,如果管理规约等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例如,业主大会决定,将建筑物楼顶出租给企业做广告,广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顶层的业主多拿一些,还是业主平均分配;是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还是作为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
按照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1、是指如果共有财产是各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财产,不能具体将哪一部分的财产确定为他人使用,也不能按照一定的份额确定使用范围,则只能认为该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例如,共有楼梯、共用的设备等。
2、但是能够将某些共有财产确定为何人使用,或按照一定的份额确定使用范围(如隔墙、为某些层专用的楼梯等),可认为是按份共有的财产。
立法动向:如果停车场、会所没有特别约定归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一律认为是业主共有的部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已经对该部分作出了规定,对于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收益部分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划分的,当然如果没有约定的法律也作出了兜底措施。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是如何处理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