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2021-02-1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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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益物权是可以让所有人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重要权利,他是一个总称。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一、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有哪些

  在理论上,用益物权可以划分为如下种类:法定用益物权与意定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单一主体用益物权与共同主体用益物权、个人用益物权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益物权、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有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与无确定期间的用益物权、自由流通型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型用益物权、制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普通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这些分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立法意义。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

  用益物权是罗马法及受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特有概念。我国民法学界对用益物权含义的认识没有原则分歧,均将用益物权界定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权利。在对用益物权性质的认识上,学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的学者用他物权的性质来阐述用益物权的性质;也有的学者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分析用益物权的性质。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主要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

  第二,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

  第三,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权的共有属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用益物权里还有更加细化的权利,要注意行使。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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