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质权以占有为前提吗

2021-10-14 1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质押财产又叫质物,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那么,质权以占有为前提吗?接下来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权以占有为前提吗

一、质权以占有为前提吗

质权不以占有为前提。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占有改定可以取得质权吗

不可以。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三、质权人可以使用质物吗

质权人没有权使用质押物,对于质押物有保管的义务。如果质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以占有为前提吗?质权不以占有为前提。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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