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是转包,即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承包期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条件转包给第三者,承包方与发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是转让,即农户经发包方同意,把自己承包期内的土地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是互换,即农户为了便于耕种管理或者发展高效农作物,经发包方同意,把承包土地部分或全部调剂使用。土地互换则有两种形式:一是由集体出面组织的互换,二是农户之间的互换。
四是反租倒包,即按照农户自愿、有偿原则,由乡村集体组织将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回来,再承包给个人或单位经营。
五是土地股份合作,即以土地经营权证或承包人口为依据,将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农民凭土地使用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土地实行招标承包或对外租赁,农民按股分红。
(一)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二)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顺利转移;
(三)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四)促进产业化经营的深化;
(五)有利于流出方增加收益;
(六)鼓励流进方取得更大效益;
(七)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
(八)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九)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新一代农业经营能人和农业生产经营大户。
土地流转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前提。应当遵偱以下几个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则,将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就使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地位趋于平等,以保证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实现。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原则。流转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流转的期限必须受到承包期限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坚持此原则是为了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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