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2021-02-19 14: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个财产是可以允许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但设立的时间肯定是有差别的,而且有些会选择登记备案。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一、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一定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权实现方式

  (一)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二)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三、抵押权何时生效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多个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是肯定有差别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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