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吗

2021-10-1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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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信有很多人都不清楚私募基金到底是什么,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那么,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吗?下面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吗

一、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吗

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该条所称的“基金份额”包括私募基金份额。但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该条规定可知,第四百四十三条所指称的“基金份额”指公募基金份额。

虽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列举的可出质财产范围中并没有私募基金份额,但其第七款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却为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留出了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财产权并应具备以下性质:

第一,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

第二,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第三,必须是法律规定适于出质的财产权。私募基金份额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虽然其在转让上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但这并不妨碍其的可转让性,因此我们理解,私募基金份额应属可出质的权利范围。

二、私募基金份额如何出质

权利质押不以《质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必须履行一定的行为方能设立。以《民法典》权利质权一节规定来看,权利质押主要分成交付设立及登记设立。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如仓单、提单等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如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及知识产权等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贷征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前分析的,《民法典》均未对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进行明确,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对于私募基金份额的出质,应当参照动产出质的方式,以交付作为质权生效的方式。

三、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吗?私募基金合伙份额可以质押。私募基金份额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虽然其在转让上须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但这并不妨碍其的可转让性,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想知道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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