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1、设立方式有二种: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遗嘱;
2、在他人的住宅上设立,非住宅房屋如写字楼、商铺等不能设立居住权;
3、居住权为用益物权,其权能为占有、使用;
4、设立居住权时需明确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5、居住权一般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也可约定有偿,如无约定推定无偿;
6、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7、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8、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9、除当事人约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可出租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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