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2021-11-01 1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我国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并且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但是土地经营权也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一、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物权,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这样规定可以更加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人的义务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不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窑、建坟,不准进行掠夺性经营;而且还要求承包人根据土地的条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应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额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应独立承担风险。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担的交付约定数额的承包收益的义务可以减免外,对于在生产经营中的其他各种风险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4)承包人应当接受集体组织对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监督、干涉。如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物权,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这样规定可以更加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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